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8月8日答疑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8-08
摘要:问: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收入,是否需要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问: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收入,是否需要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收入,需要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香港企业A将其占有中国境内企业B的股份转让给香港企业C,企业A的企业所得税应在何处缴纳?企业B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A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企业C为扣缴义务人,在向企业A支付股权转让收入时履行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如果企业C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按照上述文件第十五条规定,企业A应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企业B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B应协助税务机关向A征缴税款。

其次,企业A可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第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七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第二条、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企业A如需享受上述税收协定待遇,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五条规定,向企业B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问:某公司使用已经破产企业的土地,但不拥有该土地使用权,请问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因此,上述单位应依据通知规定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问:个人将土地归还政府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而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按照规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问:已缴纳契税的纳税人退房,是否可以退还这笔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问:某人购买了一辆退役的森林消防水罐车,准备改装成油罐车从事运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听说要再次申报缴纳车购税。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实?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森林消防部门购买后只需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不需缴纳车辆购置税。但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因此,上述所购车辆需要再次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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