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五十三个业务问题及解答

来源:肖宏伟 作者:肖宏伟 人气: 时间:2011-11-14
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大幕已经拉开,近期与同行交流,对实务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和解答,反映了所得税管理部门以有利于征管角度、从可操作性出发,是如何分析、理解和解释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谨供大家工作、学习、交流、培训之参考。 一...

八、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算基数的问题
解答: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这里的工资总额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的工资薪金总额的概念一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执行。
注意的问题:财税[2009]27号所称:“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指为全体员工,不是部分员工。
单位只为老板或高管,或部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

九、关于企业股东工资和社会保险扣除问题
解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与股东之间签订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股东属于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企业向其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以及符合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保险)等,准予扣除。
企业与股东之间没有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允许扣除。
工资问题仍要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

十、关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的问题
答: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征收机关要对收入进行判定。目前判定是否为不征税收入的依据是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关于劳动保护支出范围的问题
解答:新法对劳动保护政策放宽,但各地也相应出台一些规范性标准。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
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十二、关于财政拨付资金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的问题
解答:
实际操作: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基层局掌握的是:
根据《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指用于购置专用设备的财政拨款的全额,
“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指用于购置专用设备的财政拨款全额的10%不得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十三、关于农产品初加工和精加工一体化经营的问题
解答: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初加工产品对外销售,分别核算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分别核算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初加工产品为原料,进行精加工的,以精品对外销售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初加工产品为原料的范围有所扩大,《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十四、关于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处理问题
解答: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是业务招待费。也要按业务招待费规定处理。
企业在开(筹)办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扣除。
引申问题:2010年发生招待费办公费发票能否在2011年税前扣除?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2010年发生的招待费、办公费,应属于2010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1年税前扣除。

十五、关于会议费列支的问题
建议: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及清单、支付凭证等。
注意证明材料的准确齐全、

十六、、关于不征税收入所滋生的利息是否为应税收入的问题
答:属于应税收入。因为不符合不征税收入规定。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外,其他收入原则上应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十七、关于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的问题
个人观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凭缴款凭据可在补缴年度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的扣除标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我们允许扣除主要考虑是:
1,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都是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
2,考虑到我国社会保险的现实情况,准予扣除,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3,企业所得税对社会保险费的管理,主要按收付实现制。在缴纳时扣除符合所得税法的精神。

附:各地对补交社会保险的规定
甬地税一函[2010]20号
问: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是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还是当期已交的数额(假定当期已交数与进入损益的数不一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当期按已交的数额填列,如果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和当期已交的数额不一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附表三调整。

苏州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
例5:企业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所属年度还是补缴年度扣除?
回复意见:一般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所属年度扣除。如企业在所属年度与实际缴纳年度税负一致,且不会造成企业获得不当税收利益的,也可以在补缴年度扣除。

河南省地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二十二、关于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凭缴款凭据可在补缴年度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的扣除标准。(赣市国税函[2011]15号)
三十八、企业2011年1月发放2010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十七、企业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计提而未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应付工资等各项法定应付未付事项,如在汇算清缴期前缴纳或支付的,据实扣除;如未能在汇缴前缴纳或支付,按有关规定在缴纳或支付时调整相应的应缴应付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杭州市下城区局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专刊
二、企业补交以前年度五险一金,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3、问:企业为退休人员补缴以前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企业补缴其员工以前任职或受雇年度的补充养老保险在核实清楚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规定比例内的部分可以扣除,但应当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八、超市销售购物卡,发票已开,增值税做收入,所得税上如何处理?不做收入会造成两税不一致;如果做收入,成本应如何确认?
实际操作:(超市)销售购物卡是否确认收入,应当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商场、超市销售购物卡环节不能满足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应在购物卡消费或失效时,做所得税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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