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五十三个业务问题及解答

来源:肖宏伟 作者:肖宏伟 人气: 时间:2011-11-14
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大幕已经拉开,近期与同行交流,对实务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和解答,反映了所得税管理部门以有利于征管角度、从可操作性出发,是如何分析、理解和解释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谨供大家工作、学习、交流、培训之参考。 一...

十九、企业销售商品因质量问题经协商给予价格的减让,但发票此前已按全额开具,售货方无合法票据,对此少收的货款如何处理?
实际操作:一种做法是: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企业售出商品因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扣、折让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开具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收回原票作废处理,重新按折让后的金额开具发票,或者凭购货方相关入帐凭证确认折扣、折让金额后冲减销售收入。
还有一种解决方法是:
双方约定,由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质量赔偿金。以协议和收据入账,冲抵少收的货款。

二十、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例如:购1000元商品送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50元现金,开出了1000元和150元两张发票。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
实际操作: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购商品返购物卡,可参照买一赠一方式确认销售。具体确认时,销售1000元商品时按10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销售150元商品时,按50元确认收入,并按并按实结转成本。

二十一、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用内部结算凭证作为收取企业利息的结算的依据,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方能税前扣除?
实际操作:根据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银行代收费业务必须使用税务发票,除银行自营业务外,银行代收费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业务必须提供合法的税务监制发票作为支付凭证。
根据国税发[2008]80号文件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二十二、支付非本企业人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2010年12月5日,临时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一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属于工伤事故,由我企业承担80%的赔偿金即30万元,请问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
尽管是否扣除,是在管理费用中扣除,还是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争议不断,总局网站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你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也未明确说明是在费用中直接扣除,还是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工伤赔偿往往数额较大,职工福利费不堪重负。
个人观点: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管理费用中直接税前扣除。
对合理的补偿支出,应依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事故(工伤)鉴定意见(医疗证明)、医药费、收款收据等入账。
分析原因和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企业雇佣职工发生工伤赔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福利费用,应直接在税前扣除。
而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伤事故,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属于医疗费用的,可以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作为责任人而向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如客运企业对承运的旅客、施工企业在露天施工时对过路行人的伤害等)支付的赔偿款,可以在税前扣除;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赔偿,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十三、企业支付给农民的青苗补偿费等赔偿款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企业支付给农民的青苗补偿费等赔偿款支出,应首先判定农民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如果应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支出方应取得发票才能扣除。如按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可以凭相关政府规定补偿标准的文件、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依据是: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国税函[2008]277号等相关文件
分析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取得的“征地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青苗补偿费,是否属于征地补偿款?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企业没有征地手续,只是临时占用农民的土地,对其青苗进行补偿;
以及虽占用土地作用权人的土地,但取得补偿款的纳税人不能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或者青苗补偿款支付给“土地承包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符合国税函[2008]277号)等 相关文件规定,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十四、甲乙丙三方约定,甲方销售100万元家具给乙方,由丙方代理,甲方收取100万元货款后,支付丙方8万元的手续费。后因质量问题退货,甲方退回乙方货款100万元,问题:甲方支付丙方的交易手续费8%是否允许扣除?是否受《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5%的限制?
个人观点:手续费,无论最终交易是否成功,都属于手续费性质,都应受财税[2009]29号的比例限制。
此例允许扣除的手续费应为5万元。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总额的5%计算限额。” 
因此,凡手续费和佣金,得超过每笔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总额的5%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  

二十五、企业购买电话充值卡支出是否允许在支付并取得发票当期准于扣除?售卡企业何时确认收入?
个人观点:
售电话充值卡企业:
应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预售电话充值卡时做预收款处理,电话充值卡实际消费时再确认所得税收入。
如预售电话充值卡有使用期限已到期,纳税人做收入处理
对于预售电话充值卡无使用期限,《苏州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答》间给出了具体操作意见,:即“预售电话充值卡超过两年未实际消费的,纳税人做收入处理,若以后年度再消费的允许作纳税调减“。
本人不同意这一处理意见。
理由是:预收账款在会计处理上与应付账款的作用基本等同。
而新法其他收入中列举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但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年限未给予明确,且新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也未对此做出进一步解释。
只是散见于地方的税收文件,如:冀地税发[2009]4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在总局未明确之前,对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在确认收入的年限上做出具体规定,都不合法。

购电话充值卡企业:
对纳税人办电话充值卡获得发票而没有实际货物购进(或实际消费)的,电话充值卡支出应作为预付款项,支出当期不得税前扣除;
待实际发生时按电话费发票,根据税法规定列支。

二十六:问:2010年前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1年转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期间相关的资产折旧是否继续计提?
个人观点:
1,相关资产折旧,如果在核定期间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制度或准则的要求,2011年的折旧,可以继续计提。
2,如果核定期间企业没有计提折旧,2011年不能补计补提。
3,如果相关资产不能通过原始合法凭证确认计税基础的部分(包括核定期间和查帐期间),则2011年不允许折旧或摊销扣除。

引申问题: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如何处理?以后年度如再转为查账征收能否继续弥补?例:2010年度核定征收,2011年度改为查帐征收,2009及年度亏损是否可以弥补?

个人观点:
查账征收企业改为核定征收后,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以后年度转为查账征收后也不能弥补核定征收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依据和理由是:
目前税务局对企业之所以核定征收,是因为税务局对以前年度:“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主要依据和认定是:“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因此,企业核定征收以后,再改为查帐征收,所有所得税事项,均应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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