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五十三个业务问题及解答

来源:肖宏伟 作者:肖宏伟 人气: 时间:2011-11-14
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大幕已经拉开,近期与同行交流,对实务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和解答,反映了所得税管理部门以有利于征管角度、从可操作性出发,是如何分析、理解和解释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谨供大家工作、学习、交流、培训之参考。 一...

二十七、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个人观点:企业支付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但可以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
各省规定不同。
辽宁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要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青岛规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和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二十八、出差的误餐补助是否取得发票才可列支?
公司业务人员出差时,填列出差的误餐补助一般都没有发票,对于此项是否一定需要取得餐饮发票才可以列支?如果没有餐饮发票,是否可以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填列报销?
个人观点:根据财行[2006]313号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差旅费补贴,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可以报销。
参照这一规定,企业据实给出差职工的差旅费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不一定需要取得餐饮业发票,可凭企业制定的标准及规章制度制表发放。
相关几个解释和地方文件:
1,总局网站答疑:
问:行政、事业单位有差旅费补贴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差旅费能税前扣除。问:企业也能规定差旅费补贴标准吗,这标准超过行政、事业单位标准,须税前调整吗?
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差旅费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发放的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

2,冀地税发[2009]48号
关于差旅费补贴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3,津地税企所字[2010]5号
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合法凭证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4,桂地税发[2010]19号
关于差旅费(包括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和国外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1>.根据出差人员取得乘坐交通工具的发票、住宿费发票据实扣除;
2>.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统一标准及实际出差的天数计算扣除。
3>.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外实际发生的费用,取得外国实际支出的真实凭据允许扣除。
二十九、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企业为离退休人员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离退休人员支付统筹外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是财企[2009]242号文件的要求,可以认定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

参考财政部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纳入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为什么?在企业重组情况下,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财务管理又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正常情况下,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但在企业重组情况下,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则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规定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重组后企业承担人员管理责任的,重组后企业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预提费用中直接核销,不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
二是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并将按规定预提的统筹外费用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专户中列支,也不作为管理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三是企业在财政部财企[2009]117号文件实施前完成重组,重组后企业将离退休人员移交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但当时未预提并划转相应资金的,重组后企业定期向上级集团公司缴纳费用,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上级集团公司代为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不纳入上级集团公司职工福利费。

三十、福利费中列支的职工医疗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企业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给职工报销的、获得医疗保险补偿以外的部分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企业和职工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给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可以在福利费中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9]3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

三十一、补提以前年度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2010年发现少计提了2009年度的固定资折旧20万元并予以补提。请问,补提以前年度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对于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首先应进行会计处理,然后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即在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时间以三年为限,三年前的折旧不能补计补提。

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说明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只能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文件已经作废。

引申问题:
问:以前年度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在当年未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补扣?如果不允许,该怎样处理,可以申请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如果不超过三年,可以在企业会计上作补提处理,企业所得税不在补提年度调整,而应追溯到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上未作补提处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战:企业可以不补计补提,而是向以后年度补提。这仅仅是时间性差异,而不影响总体税负。
这也是一种解决途径。

三十二、租入房产的装修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在剩余的租赁期界满前需要重新装修,是否可以在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费修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企业在原有的租赁合同期内重新装修,应增加原装修余值的计税基础,在剩余租赁期限内进行,按剩余租赁年限摊销。
依据: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征管实务操作中,装修与改建界限很难划清,比照34号公告,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法。
其它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在原有的租赁合同期内重新装修,不能在此次装修当年将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前损益并在税前扣除。因为有可能存在第二次装修只是在原有装修基础上部分改造等情况,如第一次装修已经铺设好的地下管道和墙上暗线等,第二次装修很可能不需要再次变动。

三十三、企业对外投资用途的借款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对外投资用途的借款利息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对外投资用途的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一: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借款利息不需要计入投资成本中。

依据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对外投资用途的借款利息不属于应资本化的范围,因此可以直接税前扣除。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