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五十三个业务问题及解答

来源:肖宏伟 作者:肖宏伟 人气: 时间:2011-11-14
摘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大幕已经拉开,近期与同行交流,对实务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和解答,反映了所得税管理部门以有利于征管角度、从可操作性出发,是如何分析、理解和解释所得税相关问题的。谨供大家工作、学习、交流、培训之参考。 一...

三十四、个人将自有房屋等抵押给银行,取得的贷款用于企业经营,其利息支付给个人,能否直接在税前列支?
个人观点:个人取得银行借款,用于企业,属于个人贷款给企业的行为,应取得个人收取利息的发票才能扣除。
分析 :此业务是个人向银行借款、和企业向个人借款的两笔业务。
银行向个人收取利息和个人向企业收取利息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行为。
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付应符合上述规定,并应取得合法凭证。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了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同时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符合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债资比2:1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三十五、承兑贴息如何税前列支?
个人观点:取得承兑贴息,应缴纳营业税。支付贴息一方应取得发票才能扣除。

分析:承兑贴息各类情况:
(一)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贴现,未取得发票;
(二)向关联企业开具承兑汇票,关联企业持承兑向银行贴现,银行贴现单子利息支付人为关联企业,实际资金由本企业承担,利息也由本企业支付,造成票据抬头与企业不符,未取得合法凭证;
(三)货物销售给对方单位(非本地企业)后,对方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企业为取得现款,同意支付承兑贴现息,并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据,本企业支付的贴现息在财务费用中列支(类似现金折扣)。
对上述类型的贴息费用暂按借款利息支出,应取得发票,并在实际发生时扣除。

三十六、核定征收方式变更为查帐征收后,核定年度的应收帐款能否在查帐年度报损?
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应收帐款在2010年以后发生坏帐,能否报批并在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支持:
目前税务局对企业之所以核定征收,是因为税务局对以前年度:“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主要依据和认定是:“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因此,企业核定征收以后,再改为查帐征收,所有所得税事项,均应重新开始计算。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帐报损的计税方法。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帐形式再从以后年度收入中扣除。

三十七、集体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清算?企业清算时资产可变现价值的确认?
个人观点:看工商执照的变更情况。
如果集体企业注销,有限责任公司是新办执照,应当进行清算。
如果是变更登记,可以不进行清算。
集体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的生产经营保持了连续性,债权、债务全部由新企业承接,不需要进行清算。

三十八、自然人从企业取得劳务报酬、利息等项收入,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未向企业提供发票,但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自然人从企业取得劳务报酬、利息等项收入,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未向企业提供发票,但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三十九、矿山企业采矿时,正式开采前发生的前期费用,如何税前扣除?是一次性计入费用,还是列入长期待摊费用,或者是计入资产价值?
个人观点:
1、企业应按开发项目归集开发矿产资源发生的前期费用,不能将前期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税前扣除。
2、当企业确认开发项目具备开采价值时,应将开采前发生的前期费用作为无形资产,按照预计开采年限分期摊销;
当企业确认开发项目不具备开采价值时,应将开采前发生的前期费用作为期间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

四十、我局所属居民企业在国外建立一办事处,该办事处负责向国内提供一些信息及可行性调研,企业对于办事处的付汇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办事处形成费用取得的票据如何列支?
个人观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 号)规定,该办事处属于居民纳税人,企业对于办事处的付汇不代扣企业所得税,对于其支付的费用可以凭国外的收据,据实列支。

四十一、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三个月,取得分红10万元,后又持股至第二年五月份,实际持股月,汇算清缴是否可以将上年取得的分红10万元,作为免税收入?
个人观点: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在持有期间和持有12个月以后取得 的投资收益,均应作为免税所得。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十二、对新办开业登记企业的管理权限,国地税争议如何处理。
个人观点:
以营业执照第一项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人征管范围进行调整。从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四十三、2010年及以前年度煤矿企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如何税前扣除问题。
个人观点:2010年及以前提取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作查补纳税调整。
用于抵扣2011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为止。
2011年度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年末未使用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6号 》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四十四、企业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购置的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固定资产,是否适用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适用。

四十五、企业的某一产品销售亏损是否需要进行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才能税前扣除?
答:需要进行资产损失清单申报。

四十六、企业或者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对接受投资的企业而言,如果该非货币性资产按照评估价入账,而没有取得发票,该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认?
个人观点:
1,以旧的机器设备投资,应凭发票入账,计提折旧可以扣除。
如无发票,仅出具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入账,其计提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
2,以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不动产投资,有评估报告而无发票,按评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十七、私立的医疗机构、学校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应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四十八、建筑安装企业,由于项目生产周期大于1年,年度汇算时是严格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汇算清缴还是等项目结束后另行汇算?
个人观点:在以票控税的征管现实中,应按发票的金额确认收入。符合有利于征管原则。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其中“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r的重要标准是发票。

四十九、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特定的原因,国税部门不允许企业进行抵扣,企业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后直接处理为管理费用或其他直接影响利润的科目,年度汇算时是否应该调整?是否应该将这项转出进项转入固定资产原值进行折旧处理?
答:1,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2,该进项税额转出应并入固定资产原值进行计提折旧处理。

五十、同一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采取两种征收方式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一宗建设用地,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其中绝大部分住宅由其自行开发,另一小部分由挂靠单位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义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管理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部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财务记载详细、真实、完整,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挂靠单位开发部分未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中,由挂靠单位建账,但账务混乱,收入、成本、费用残缺不全,难以查实征收。这种情况下可否采取两种计税方法,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并单独建账的部分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挂靠单位建账部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上述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五十一、关于偷税金额的确定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假购货发票10万元计入“原材料”账户,开发产品完工时全部转入“开发产品”账户,至检查终结时,该开发产品销售了80%,“开发产品”的80%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账户,剩余20%待售。在计算偷逃企业所得税金额时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取得的假发票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偷税金额和比例;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已售和未售开发产品的比例分摊假发票金额,对已售的开发产品分摊的假发票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偷税金额和比例,对未售的开发产品分摊的假发票金额,因尚未实际造成偷税后果,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责令纳税人进行账务调整。上述观点哪种正确?
答:支持后一种观点,假发票金额的20%未计入成本费用,还未形成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未构成偷税。

五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永久使用权地下停车位如何确认收入,如何配比支出?
按照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因此建造地下停车场所的成本归集到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中,如果销售永久使用权地下停车位按照销售时确认收入,其成本不配比。
答: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因此,销售永久使用权的,视同销售;
销售临时使用权的,所得税处理可视同服务业中的租赁行为。

五十三、关于供暖等企业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收入确认问题
个人观点:供暖等企业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收入确认:
(一)企业与客户签定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期限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分别确认收入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与客户签定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期限的,允许10年内均匀确认收入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分析:
依据:企业所得税释义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当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
就收入的确认来说,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收到,也不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各地规定:大连规定:关于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收入确认问题
供热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入网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以实际收到一次性入网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07年底以前,对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已经采用分期确认计税收入方法的,对2007年末一次性入网费累计未征税余额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并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河北地税:供水、供热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企业应当对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在服务合同期限内摊销,服务合同未规定期限的,应该按照3年摊销。
冀地税函[2009]48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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