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创意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之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节 营业税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0年第6号)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上述项目不需审批、备案。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获利年度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企业购进软件的发票(复印件);
2、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的年限;
3、软件的功能、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六、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2、获利年度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2、获利年度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4、是否已享受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声明;
5、获利年度声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审时,提供认定小组下发的年审合格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操作流程:上述项目不需审批、备案。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