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04-28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16]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统一税率,公平税负,现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统一税率,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个人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向代开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 代开发票的种类包括: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三联)(普通发票代开使用);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四联)(销售不动产业发票代开使用); (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第四条 受理代开发票业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三)纳税人出租、销售不动产需代开发票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娱乐业、“服务业—饮食业”税目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辖区外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未申请领购发票而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六)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按照规定属于不征收或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为,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开具发票,收款方、付款方应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开具或收取合法、有效凭证。 第七条 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开申请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样附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代开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代开申请人应提供其税务登记证件(无税务登记证件的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已纳入“大集中”管理信息系统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再留存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开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它有效证件。 1、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的,还应提供《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2、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四联)的,还应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房屋权属证明。 3、个人出租房屋申请代开发票的,应同时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房屋所有权的证明资料。 (二)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服务及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经营活动中签订的标明项目、单价、金额等内容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确认证明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合同或协议属一次性付款业务并已注明成交金额的,可不需提供付款方证明;没有注明成交金额的,还需提供付款方证明。 2、原来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合同或协议。 3、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除外),应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代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的,还应提供代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授权书。 (四)完税凭证。 第八条 受理代开发票业务的地税机关对代开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代开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不正确的要求代开申请人重新申请。 对按差额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或税收优惠、减免的代开申请,由前台受理人员进行受理、初审,须经纳税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代开发票,应先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如确需核定征收税款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 纳税人发生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业务,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均应严格按照法定税率征收各项税款。 第十条 除以下设定的代开发票综合征收率外,其他应缴税费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征收: (一)建筑业: 1、主管地税机关行政辖区以外的单位纳税人: (1)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不附征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综合征收率3.3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3%。 (2)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应附征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综合征收率3.8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3%,个人所得税附征0.5%。 (3)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不附征个人所得税,且总包方系青岛市辖区外单位纳税人、青岛项目部申请开具发票的,适用综合征收率3.5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0.0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0.2%。 (4)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应附征个人所得税,且总包方系青岛市辖区外单位纳税人、青岛项目部申请开具发票的,适用综合征收率4.0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3%,个人所得税附征0.5%,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0.2%。 (5)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适用综合征收率6.3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0.0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5%,个人所得税附征0.5%。 2、主管地税机关行政辖区以外的个体纳税人: (1)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适用综合征收率3.3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3%。 (2)无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适用综合征收率5.8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3%,个人所得税附征2.5%。 3、其他个人: 适用综合征收率5.86%。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0.06%,个人所得税附征2.5%。 (二)交通运输业(含装卸、搬运): 1、单位纳税人: 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代开),适用综合征收率5.8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5%。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1)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代开),适用综合征收率4.8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3%,个人所得税附征1.5%。 (2)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代开)(含装卸、搬运),适用综合征收率4.89%。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3%,所得税附征率1.5%。 3、其他个人: (1)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代开),适用综合征收率5.86%。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个人所得税附征2.5%。 (2)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代开)(含装卸、搬运),适用综合征收率4.86%。其中:营业税征收率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6%,所得税附征率1.5%。 (三)金融保险业(利息): 1、单位纳税人适用综合征收率5.65%。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5%。 2、个人按照法定税率征收各项税款。 (四)服务业: 1、个人出租房屋: (1)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住宅,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适用综合征收率4%。其中:房产税征收率4%。 (2)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5.68%。其中:营业税征收率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3%,房产税征收率4%。 (3)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商业用房,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适用综合征收率12%。其中:房产税征收率12%。 (4)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商业用房,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18.7%。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房产税征收率12%,个人所得税附征0.5%,土地使用税征收率0.5%,印花税征收率0.1%。 (5)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商住两用,且月租金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适用综合征收率4%。其中:房产税征收率4%。 2、直销业务: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直销员或经销商,且开票额11666元以上(不含本数)至20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适用综合征收率3%。其中:个人所得税附征3%。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直销员或经销商,且开票额20000元及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8.65%。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5%,个人所得税附征3%。 (3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直销员或经销商,且开票额800元(不含本数)至20000元(不含本数),适用综合征收率3%。其中:个人所得税附征率3%。 (4)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直销员或经销商,且开票额20000元及以上的,按法定税率征收各项税款。 3、个人提供临时劳务: (1)代开发票金额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适用综合征收率8.6%。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个人所得税附征3%。 (2)代开发票金额20000元以上,按法定税率征收各项税款。 4、其他财产租赁(不含汽车租赁): (1)单位纳税人适用综合征收率5.65%。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5%。 (2)个体纳税人适用综合征收率8.65%。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0.05%,个人所得税附征3%。 (3)其他个人适用综合征收率8.6%。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个人所得税附征3%。 5、其他个人汽车租赁: 适用综合征收率5.6%。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个人所得税附按法定税率征收。 6、其他个人提供咨询业务: (1)代开发票金额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适用综合征收率14.6%。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个人所得税附征9%。 (2)代开发票金额20000元以上,按法定税率征收各项税款。 (五)销售不动产(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 适用综合征收率9.15%(不含土地增值税)。其中:营业税征收率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1%,地方水利基金征收率0.0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3.5%,土地增值税按照税收管理规定及各单位经过测算的结果进行核定征收。 (六)除以上设定的综合征收率外,其他应缴税费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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