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新政策依据

来源:梁野税官 作者:梁野税官 人气: 时间:2012-10-15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新政策依据(政策截止2012年6月30日) 主要内容  一、税前扣除项目大类 二、税前扣除原则 三、税前扣除凭证 四、准予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五、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六、优惠政策扣除类 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最新政策依据政策截止2012年6月30日

主要内容
一、税前扣除项目大类
二、税前扣除原则
三、税前扣除凭证
四、准予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五、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六、优惠政策扣除类

一、税前扣除的项目大类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大类:  
一、生产经营成本
二、费用
三、税金
四、损失
五、其他支出

允许税前扣除项目

 

项目

 

 

规定(标准)

 

 

依据

 

 概括性规定: 

生产、经营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费 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税 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损 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其 他

支 出

 

 

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税前扣除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原则,即收入和成本费用确认均遵循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实际发生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相关性原则——直接相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合理性原则——符合营业常规、必要、正常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不得重复扣除原则——有例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纳税调整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15号)“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

三、税前扣除凭证
一、发票
(一)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购进货物或劳务发生款项支付的,且该项活动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必须以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发票的填写要求—按规定填写、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企业取得不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二、财政票据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专用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性捐赠支出,以省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完税凭证
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

四、法院判决书等
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节、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法院判决、调节书、仲裁书为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收据
企业租赁解放军单位空余房产,可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收据》、《解放军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租金的税前扣除凭证。(解放军单位对外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的,只能以地税局监制的服务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六、人工费票据
企业支付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资金,以工资表、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但应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七、其他扣除凭证。

八、取得扣除凭证的时间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自2011年7月1日开始,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项目的有效凭证,企业在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实;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该文在实行以前,已经如此处理的,不做调整,如果处理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凡涉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相应调减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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