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本次股权转让应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按照10%征收预提所得税并加收罚息。 (2)重置成本法,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更加关注评估对象的现实价值。重置成本法在企业拥有大量资产时较常被采用。在重置成本法下,企业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被转让股权对应的企业净资产减除转让方取得股权的成本。 (3)市场市价法是以公平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作为股权评估价格,多适用于有公开交易价格的企业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中,若税务机关以成本法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则C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32000-10000)×60%=13200(万元)。另外,由于A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若采用权益法评估股权转让价值,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将远大于13,200万元,具有较大税务风险。 2、C公司应当补缴税款及罚息 因此,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应纳所得税额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股权转让方应当补缴税款及从股权转让所属纳税年度次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的利息,利息率为股权转让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 税务机关对本次股权转让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后,C公司应当补缴税款并缴纳自2012年6月1日起按日计算的加息,利息率为2011年12月31日实行的、与2012年6月1日至补缴税款入库期间同期的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 三、C公司无需缴纳滞纳金及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次股权转让中,C公司未向北京市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但是,本次股权转让为平价转让,C公司并未取得股权转让所得,未发生“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因此,虽然C公司未申报纳税,但是税务机关不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对C公司追缴滞纳金或并处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次股权转让中,C公司虽未进行纳税申报,但其不存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情形,因此,不构成偷税。税务机关不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向C公司追缴滞纳金及处以罚款。 鉴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加强了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价格公允性的核查工作,相关企业近期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调查调整。如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价格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交流邮箱:liutianyong@hwuason.com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