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成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新重点

来源:华税律师所 作者:刘天永 人气: 时间:2013-04-07
摘要: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加大了对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调整力度,并先后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核查。华税先后接到北京、上海、天津、苏州等多起相关涉税咨询案例。现结合实际案例就企业间股权转让涉税调整的有关问题做简要的法律分析...

今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加大了对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调整力度,并先后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核查。华税先后接到北京、上海、天津、苏州等多起相关涉税咨询案例。现结合实际案例就企业间股权转让涉税调整的有关问题做简要的法律分析。

案情简介:
A公司为注册在内蒙古自治区的中外合资矿业生产企业,注册资金10000万元,其股东分别为注册地在上海市的B公司(持有A公司40%股权)及注册地在波兰的C公司(持有A公司60%股权)。2011年1月,C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60%股权以人民币6,000万元的价格平价转让给与其在同一控制下、注册地在波兰的D公司(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及转让款支付均在波兰完成。A公司于股权转让完成后在内蒙古自治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1年1月,A公司净资产约为人民币32,000万元,上年税后利润约为人民币9,000万元。

2013年2月,内蒙古国税机关关对本次股权转让进行了核查,并通知A公司其将对本次股权转让进行特别纳税调整,A公司应补缴所得税税款、缴纳加息、滞纳金,并将对其处以罚款。

华税观点:
一、本次股权转让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件,企业应当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前,关于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使得2008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统一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工商企字[2011]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在财税[2009]59号文中“淘金”  财税[2009]59号问题汇总
企业重组财税[2009]59号小故事(通俗版)
审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避免重复纳税 <王文岗>
企业重组税收征管实践中几个难点问题 <魏志梅>
 
对企业重组税务规则起草过程的反思 (崔威)   
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
  <魏志梅 

本次股权转让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若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取得股权的所得税计税基础均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若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被收购股权的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其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6条及第7条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6)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收购交易,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2>.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3>.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由于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非居民企业,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在满足前述第(1)-(5)项条件的同时,满足前述第(6)项规定的条件。在程序上,本次股权转让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方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本次股权转让并未满足前述条件,故本次股权转让应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C公司应当以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所得税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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