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若干问题解答[之一]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03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上述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若干问题解答[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纳税人关切的重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方式

  (一)纳税人是否需要专门申请优惠事项?

  答: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小规模纳税人中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按季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季度纳税申报明细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已挂国税网站),分月填写数据,符合免税条件的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二、享受范围

  (一)可以享受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有哪些?

  答:可以享受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上述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是多少?

  本市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其中1个季度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上述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含免税项目销售额)包括自开票销售额、代开票销售额。

  (三)享受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还需要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答:不需要。只要是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都可享受优惠。

  三、发票开具

  (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税项目等),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二)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季度中某一月份未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自行领购并开具了普通发票,能否在次月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改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上述纳税人开具了红字发票后,可以按规定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季度中某一月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未开具发票,能否在次月申请代开发票?

  答:上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自行补开普通发票,或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预缴增值税税款。

  (四)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若确实发生了应税行为,能否将代开的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答:发票全部联次追回退还税务机关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2、无法追回发票全部联次,能否按规定代开红字发票后自行领购开具普通发票,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答:无法追回发票全部联次的,不可以申请退还。

  3、若代开发票对应应税业务取消,纳税人当月未发生任何应税行为,但无法追回发票全部联次,能否按规定代开红字发票后,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答: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代开红字发票,但无法追回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全部联次的,不可以申请退还。

  四、其他

  (一)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2万元整按起征点政策需征税,按52号文是否免税?

  答:本次的优惠政策只涉及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并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含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答:个体工商户(含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增值税起征点2万元的,应在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当次一并对累计开票额计算预缴增值税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核定销售额高于起征点2万元,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金额未达到按月增值税起征点时,代开普通发票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税款?

  答复:在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当次一并对累计开票额计算预缴增值税税款。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暂免预缴本次代开普通发票的增值税税款。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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