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2013-12-31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跨省和省内跨市,下同)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4号)第四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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