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从本公司借款再转增资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沈锋 人气: 时间:2014-02-07
摘要:  股东向公司借款转增资本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案例:某有限公司2009年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增长比例高...

  股东向公司借款转增资本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案例:某有限公司2009年其他应收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增长比例高、金额大,净增超过1000万元,且2011年期末余额未减少,通过询问核实,发现该公司股东陈某和张某在2009年5月20日分别向公司借款700万元、30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陈某 7000000
  其他应收款——张某 3000000
  贷:现金 2000000
  银行存款 8000000

  同时于2009年5月21日向公司资本金账户现金借款700万元、300万元,增加两股东个人投资款,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实收资本——陈某 7000000
  实收资本——张某 3000000

  造成该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增长过快且未发生变化的原因已查明,是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转增资本未及时归还。该公司及股东解释称,股东增加投资是业务需要,因为在承接工程项目时有的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承接工程项目造价限制在承包方实收资本的3倍之内,所以该公司为了承接造价更高的工程,必须增加实收资本,股东所借公司的资金一直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近几年,公司处在建设发展阶段,由于投入较大,银行贷款较多和该行业受大环境影响下滑趋势明显,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不存在投资分红或变相分红。另外,两位股东在2012年归还了上述借款。

  对于上述借款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即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存在以下几种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的规定,该个人借款已经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从账面情况看,虽然没有用于个人消费等用途,但增加了个人资本金,应视为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个人借款虽然超过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但是为了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所借资金投入公司使用,公司与个人存在债权与债务关系,不符合财税〔2003〕158号文件关于借款“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规定,从实质上讲,公司在建设发展阶段,一直亏损无利可分,股东也没有实质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还有观点认为,该借款超过1年后已归还,股东没有实质性所得或相关利益流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如果股东借款一直未归还,虽然公司与个人股东账面存在债权与债务关系,但是个人股东增加了个人资本金,增加了对公司净资产的处置权,虽然没有现金或其他资产等实物所得,但获得了相关利益,同时超过了一个纳税年度,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归还了,虽然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但借款人未有实质性收入和利益,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
     
国税函[2005]3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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