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014-07-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废止公告附件,即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2.依据赣国税公告[2017]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9月27日起废止第二条中的“并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税”和第四条。
一、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条款废止]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可按规定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购入货物、接受应税服务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均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购入机动车等需要办理上牌手续的固定资产,可以实际使用人的名义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应按规定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四、[条款废止]分支机构应按月将纳入汇总纳税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逐级传递给总机构。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条款失效]附件: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主管国税机关(盖章):
注: 1.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统一使用本表,企业可结合业务特点增减栏次。 2.除按固定预征率分配税款外,其他汇总纳税方式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不填写2-4列数据。 3.本表一式四份,填报分支机构及其主管国税机关,总机构及其主管国税机关各一份。 总机构应将本表的汇总表报送至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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