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税收新政来袭,资管业你hold住吗?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5-04-03
摘要:编者按:随着近年来中国GDP的稳定增长,富裕大众阶层和高净值人士的增加,可投资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资管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契机,其日益改变着金融领域的传统格局。与此同时,资管业面临的挑战空前巨大,其中之一便是税务合规带来的压力...

编者按:随着近年来中国GDP的稳定增长,富裕大众阶层和高净值人士的增加,可投资的资产规模不断扩大,资管业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契机,其日益改变着金融领域的传统格局。与此同时,资管业面临的挑战空前巨大,其中之一便是税务合规带来的压力。从国际视角来看,自经合组织2013年发布《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以来,资产管理公司在其业务开展的地区进行利润、缴税方面的报告已成为一种常态。美国颁布的《外国账户税务遵守法案》亦对资管业的税务信息交换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国际层面的税务合规义务加重之外,国内方面,国家正在对现行税制进行大刀扩斧的改革,新政频频出台,资管行业应该如何跟紧政策的风向标,顺势而为?本期华税律师将为读者总结五大税收新政给资管业经营管理带来的挑战。
   
一、2015“营改增”全面推进

根据财政部的部署,2015年将是“营改增”的收官之年,金融保险业很快将纳入“营改增”的范围。“营改增”下,资管行业面临两大税务挑战,一是面临进项抵扣不足税负上升的压力;二是面临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行政以及刑事风险。尤其,传统税制下,资管行业发票管理不规范,新的税制下,发票的开具、管理、传递有所差别,如何规范发票的取得和使用不仅直接决定了企业税负的高低,还直接引发相关涉税行政和刑事风险,例如,刑法第205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的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等,而且个人和单位所受的处罚最高可判无期或者没收财产。

二、税收征管法全面修改
2015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据此,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政府其他部门等第三方需负担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建立起来,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这样一来,纳税人的银行信息、资产情况、证券交易等都将为税务机关所控制,投资者将不能够通过加入资管计划避税,资产管理公司亦需提供相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征税。

目前,信托收益虽然从理论上来讲会被重复征税,然而,实践中,由于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税法对信托公司的代扣代缴义务尚未规定,个人实际上对信托收益并未纳税,在税收征管加强的背景下,投资者和资产管理公司都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征求意见稿亦明确了税额确认作为税款征纳的一环,对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税额确认、税额确认转税务稽查的特定情形进行规定。若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计税依据不实的,税务机关可以凭借其拥有的海量信息对税额进行核实、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资管业整体应确保其所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范应纳税额被调整甚至企业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的风险。

三、信托业税收立法加快
   
随着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争相掘金财富管理市场,我国已经进入了“泛信托”的时代,各类金融机构帮助投资者进行资产管理大多都是依据信托的基本原理,信托业的税收立法针对的不仅仅是信托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类信托”业务也需受其规制。201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怀柔召开“开展信托所得税制研究集中办公会议”,来自不同机构的专家针对我国目前分散的信托所得税制度提出改革建言,受益人课税原则得到广泛的认同。信托业税制的最终确立将会与税收征管的加强形成联动效应,这就要求资管业整体未雨绸缪,确保涉税事宜合法合规。

四、国务院全面规范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

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剑指三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1)违反上位法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2)超过执行期限继续执行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3)没有获得国务院批准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文件对税收政策制定权限进行统一,要求清理无制定权限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制定权限的主体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需经报批才能生效。目前,许多投资公司利用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协助投资者进行股份减持,争取税收奖励返还,这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如何、是否面临清理的风险等都需要各大资管公司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后再作判断。

五、股权转让个税政策强势推出

股权转让亦是各大资产管理公司经常发生的交易,例如,基金管理公司通过私募的形式对有发展潜力的非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期待通过公司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进行投资退出,获得高额回报。

然而,根据国税总局2014年12月出台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依据上述规定,当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无论此时是否已经收到股权转让款,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纳税,这无疑为资管行业带来了空前挑战和巨大的涉税风险。

小结

当前是我国税制改革以及金融体制改革均加速前进的时代,一方面,在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下,我国的税法体制和执法规范性在不断优化,为资管行业继续做大做强提供了更加稳固的税收政策预期;另一方面,国家对于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资管行业的税收政策也更加细化和具体化,以往资管行业不规范的操作引发的税务风险也显著加大,华税律师建议,资管行业应该全面提升涉税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从当前来,应从公司经营的各个层面做好应对上述五大税收新政的准备。

版权说明:本文的著作权属于华税,转载须注明来源,可搜索“华税”关注华税微信。华税主任刘天永律师的QQ和个人微信号均为:977962,添加可互动交流。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