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技成果转化税费优惠政策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三)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 ◉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①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②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③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④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科技人员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0号) (四)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自2018年7月1日起,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 ◉享受条件 1.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机构,包括国务院部门所属转制科研院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转制科研院所。 2.享受本税收优惠的转制科研院所实行清单制管理,具体名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资委制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资委关于印发〈享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转制科研院所名单(2018年)〉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225号) 三、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费优惠政策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 3.激励对象是相关技术人员。 4.技术人员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5.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享受条件 1.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3.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 (四)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16年9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享受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五)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政策要点 自2019年9月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政策要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享受主体 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的居民个人。 ◉享受条件 1.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2.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3.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4.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5.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七)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16年9月1日起,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享受条件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八)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上述奖项的相关人员。 ◉享受条件 奖金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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