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科技型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摘要 序 言 “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入对接,支持和服务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归集了系列支持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政策要点”“享受主体”“享受条件”“政策依据”四个方面逐条梳理,便于纳税人查阅参考,推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精准落地,助力企业跑出创新发展加速度。 本摘要归集政策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摘要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费政策提供的参考工具,不作为纳税人涉税处理依据,税务部门在征管中也不得引用作为执法依据。由于部分政策存在时效性,实际执行以最新政策文件为准。如有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3月 目 录 一、鼓励加大科技投入税费优惠政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三)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及加速折旧 (四)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五)鼓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二、科技成果转化税费优惠政策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四)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三、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费优惠政策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 (七)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八)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创新平台建设税费优惠政策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免 (四)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抵免 五、高新技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延长高新技术企业与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六、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二)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四)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五)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八)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九)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鼓励加大科技投入税费优惠政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预缴申报第2、3季度(按季预缴)或6、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或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享受条件 研发费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7.《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二)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政策要点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三)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及加速折旧 ◉政策要点 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享受条件 1.新购进设备、器具。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7号) (四)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政策要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 、外资研发中心 ◉享受条件 1.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①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③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④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⑤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⑥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⑦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⑧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 ⑨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⑩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2.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 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附件1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4.《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 (五)鼓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 ◉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1)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2)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3.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 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 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 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 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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