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以风险防控为导向,按照税收风险管理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数据分析,对风险较大的核定征收企业,组织人员开展风险应对工作,规避税收风险。 第二十条 国地税税务机关可利用金税三期系统税务专网等信息交换渠道,建立并完善信息交换制度和差异复核、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涉税信息的全面共享。 第二十一条 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统一应税所得率水平,联合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在征收方式鉴定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证属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72号)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意见》(桂国税发[2015]149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 2016年第 号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以下简称4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76号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二、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版)》(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三、广西区内跨地市、同一地市内跨县(市、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区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2),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企业以前年度符合减免税条件且未备案享受税收优惠的,可按照43号公告相关规定处理,并履行备案手续。 五、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以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 (2016版) 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 3.《收入明细表》 4.《农户小额贷款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4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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