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商品出口,加快加工贸易转型升级。2008年4月,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第22号公告,对外公布了2008年新版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是在《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修订的基础上,又做了技术性的调整,将海关商品编码增到1816项,其中包括新增禁止类商品目录39项和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598项。
根据《新目录》规定, 1816项禁止类目录的商品在2008年5月5日前,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可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联网监管企业可在2009年4月5日前按合同执行完毕。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同样适用于此公告。但是,如果在此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并从事相关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受公告规定的限止。 如上述业务在备案后,加工贸易按合同规定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应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内销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缴纳缓税利息。 本此增列禁止商品的内容,主要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开展加工贸易,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仿真枪支。 可以看到,本此调整与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相比涉及的商品较多,主基调放在了缓解内外部环境变化带给我国加工贸易企业的压力,进而加大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引导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发展。同时,相关企业应针对第22号公告的规定,及时到海关进行备案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执行完毕加工贸易业务,避免操作不甚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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