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0]90号 2000-09-21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核批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交纳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的有关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以前年度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从2000年起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1999年底以前缴入地方金库的税款,不再调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0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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