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公告[条款修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9号 2016-09-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局及税务相关机构的名称已修订。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并附以下资料直接或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 (一)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符合第一条第(一)、(二)和(四)款的书面证明; (二)同意做到第一条第(三)、(五)款的书面同意书。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向企业开具《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附件2)。 三、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收到备案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填发《退税商店备案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填发《退税商店不予备案通知书》(附件4)。 省国税局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备案的企业,并在广东省国税局网站发布。 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同时废止。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1-4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退税商店备案受理回执 3.退税商店备案通知书 4.退税商店不予备案通知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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