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 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在当期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在当期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计算“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除上述“差额”。 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斥资1110万元于2016年5月购进一座厂房用于生产经营,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期抵扣进项税额66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44万元。2016年11月,企业决定将该厂房专用于仓储服务,根据36号文要求可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20年,净残值率5%,此时应当: (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1000-(1000-1000ⅹ5%)÷20÷12ⅹ6 ≈976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ⅹ(976÷1000)≈107万元 (2)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107万元>66万元,则应首先将66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接着计算“差额”=107-66=41万元,然后将41万元“差额”从44万元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除。 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5月购进厂房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1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0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440000 贷:银行存款11100000 2016年11月将该厂房用于仓储服务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107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60000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410000 2016年5月继续抵扣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剩余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30000 接上例,如果企业是2017年4月决定将该厂房用于仓储服务,假设该厂房当时的净值因故减为550万元,则计算方法如下: (1)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6+44)ⅹ(550÷1000)=60.5万元 (2)比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60.5万元<66万元,则应直接将60.5万元做进项税额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 2017年4月将该厂房用于仓储服务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60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5000 4、不得抵扣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转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释: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当该不动产改变用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照不动产分期抵扣的办法,分期抵扣不动产净值中所含的进项税额。 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斥资1110万元于2016年5月购进一栋楼用作职工宿舍,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但因用于集体福利故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月,企业决定将该职工宿舍改建为生产经营场所,假设不动产净值率为90%,则企业应在12月做如下处理: (1)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1110÷(1+11%)ⅹ11%ⅹ90%= 99万元 (2)其中99ⅹ60%=59.4万元可在当期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剩余99ⅹ40%=39.6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于2018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5月购进职工宿舍时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11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00000 2016年12月职工宿舍改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4000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396000 贷:固定资产990000 2018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6000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39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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