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般地,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工商管理部门承认代持股,保障了实际股东的权益。但税务上并不承认,也就是说,名义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含股票)过户到实际股东名下,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有一种情况例外。本文试分析如下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在实务中,代持股屡见不鲜,在上市之前,名义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一般不会过户到实际股东名下。但是如果要上市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为了明晰股权关系,名义股东将其代持的股权就会过户到实际股东名下了,可是这时就往涉及缴纳所得税。而纳税人往往认为,该股权是从名义股东到实际股东的正常回归,不应缴纳所得税,那么重大的涉税风险就产生了。
我们不妨先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
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 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显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一般地,企业转让其代持股股权给实际股东的,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理,自然人个人转让其代持股股权给实际股东的,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有一种特例除外:依法院判决、裁定,实际股东凭法院判决书等判决、裁定资料,同时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变更到实际股东名下,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可是,问题是公司上市后,如果实际股东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来实现股票从名义股东变更到自己名下,往往会认为上市公司股权不明晰,遭监管机构的处罚,给上市公司的股价带来震荡。
进退维谷,代持股,还敢吗?
思考:如果你公司股东上市前大股东存在代持股情况,如何进行股权明晰,将代持股变更到实际股东名下,不缴或缓交所得税呢?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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