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2018-07-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文件的公告,自2023年7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规定,现将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一、合肥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18年7月5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统一合肥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此次公告在总局文件规定的幅度内,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最低标准确定。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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