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18-07-05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及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到税务机关开具门临发票的个人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政策解读】 一、背景与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确保机构改革期间税收政策的延续性,减少征纳双方矛盾,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防止税款流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在我市范围内核定征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及从事临时经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个人纳税人分行业制定全市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并予以公告。 二、主要内容 针对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对我市范围内核定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到税务机关开具门临发票的个人纳税人按行业大类划分为8大类,并对每大类行业分别确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其中工业征收率0.6%,商业征收率0.6%,交通运输业征收率1.2%(客运)、1.5%(货运),饮食业征收率1.2%,娱乐业征收率1.5%,建筑业征收率0.4%,其他服务业征收率1.2%,其他行业征收率1.2%,要求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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