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税法[2019]18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扶贫办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4-02
摘要: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上幅20%的高限即144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扶贫办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甘财税法[2019]18号     2019-4-2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兰州新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开发区税务局,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报经报省政府同意,就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的事项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上幅20%的高限即144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上幅30%的高限即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各市(州)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办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扶贫办反映。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扶贫办

2019年4月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