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人大代表关于“加快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议的答复(摘要) 一、关于改革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有关情况 地方税体系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现行税收制度,我国共有18个税种,其中按照税收收入的支配权限分类,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管理的税收属于地方税,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资源税、契税等。近年来,我国稳步推进地方税制度改革,取消屠宰税、筵席税、农(牧)业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烟叶税,统一内外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制度,推进资源税改革,开展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通过一系列改革,简化了地方税制度,优化了税种结构,促进了税负公平,地方税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仍然不能完全适应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存在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偏低、地方税收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今后,我们将在工作中,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和“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的要求,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结合推进房地产税、资源税等相关税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并考虑税种属性特点,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稳定的税收收入来源,进一步提高地方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能力。 二、关于建立涉税基础数据采集制度的问题 建立涉税基础数据采集制度,提高基础数据管理水平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保证,是政府对居民社会财富资源等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您所言,由于涉税基础数据分散在各个部门,致使财税部门全面掌握纳税人相关信息的难度很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征管水平。为解决涉税基础数据收集的难题,近年来,国家一直在推进信息统一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和查询服务系统建设相关工作。我们也一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涉税信息交换、采集、分析和共享工作。2014年5月7日,国务院组建了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迈出了信息共享建设的第一步。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涉税基础数据采集制度,稳步推进涉税基础数据共享平台的建设。 三、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的问题 您提出关于完善地税体系、明确税收优惠条件、清理地税税种和非税基金的建议,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总体一致。目前,我部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如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实施资源税、消费税改革,清理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等。对于您提出赋予地方适当税政管理权限的问题,我们认为目前不宜批准省级政府开征地方性税种。主要考虑如下:一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依照法律纳税;《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因此,由省级政府报经中央政府批准开征地方性税种在程序上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二是为适应地方税特点和区域性税收禀赋差异,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授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政调整权。如《车船税法》授权地方政府可在法定税额幅度内自行确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营业税暂行条例》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在条例规定幅度内决定娱乐业的具体适用税率;《个人所得税法》中所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等。 四、关于加快制定并实施房产税的问题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基于当时福利分房和城镇居民收入普遍较低的情况,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只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征收,对个人住房免税。两税开征已近30年,对于组织地方财政收入,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有必要对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调整,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优化地方政府收入结构。 您提出的关于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评估值征税、将城镇居民个人房产纳入征税范围,并实行分档税率的建议,对房地产税改革与立法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要求,目前,我们正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在此过程中,我们将结合您所提相关建议,认真研究房地产税相关制度内容。 五、关于加快研究社会保障费改税的问题 社会保障税是以税收形式筹资社会保险资金,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的特征。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有利于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堵塞征收漏洞,减少收入流失,降低征收成本。受社会保险制度自身一些因素的制约,当前社会保障费改税还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以推动我国尽快建立起高效的社会保险筹资机制。下一步,我们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积极推进由税务机关统一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以加强社保费征缴管理,逐步为社会保障费改税创造条件。 六、关于完善共享税分税机制的问题 我国于1994年实施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参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间收入划分的一般规则,将关税等体现国家权益、消费税等宏观调控功能较强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增值税等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等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由于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一般作为中央收入,如果地方参与分享,分享比例也比较低。我国分税制改革时,考虑到增值税为主体税种,为了鼓励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采用了中央地方按比例分享的办法。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推进税制改革,按照税种属性和经济效率等基本原则,研究进一步理顺政府间收入划分,并继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中西部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七、关于加强对新出台税种的宣传 由于税收立法对广大公民的财产、收入和经济活动有着深刻的影响,特别是房地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税种涉及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其开征或者调整需要得到民众的充分理解。我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有关机构应当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加强对新出台税种的宣传,保证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既可以保障税法充分体现公民的意志,又可以凝聚共识,提高税法遵从度。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所提建议,在今后的税收立法与改革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税收立法的透明度,一是及时将税收立法的各个阶段及其阶段性成果向社会公开,动员公民开展讨论;二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公民在税收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反馈;三是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民意、凝聚社会共识,积极稳妥推进各项税收立法与改革。 来源:2014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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