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地税函[2007]135号 2007-06-05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附件4填表说明第二(二)9“表第18栏‘购买年度至转让年度数’包含购买年度和转让年度,如2000年购买,2006年转让,其年度数为7”的规定废止、附件2和附件4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附件4填表说明第二(二)9“表第18栏‘购买年度至转让年度数’包含购买年度和转让年度,如2000年购买,2006年转让,其年度数为7”的规定废止、附件2和附件4废止。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的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本法规中附件2(《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及附件4(《福建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废止。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附件4填表说明第二[二]9“表第18栏‘购买年度至转让年度数’包含购买年度和转让年度,如2000年购买,2006年转让,其年度数为7”的规定废止。 5.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附件4填表说明第二(二)9“表第18栏‘购买年度至转让年度数’包含购买年度和转让年度,如2000年购买,2006年转让,其年度数为7”的规定废止。
鉴于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变化,《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6]7号)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不适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实际,对我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随文下发,并就有关土地增值税申报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申报表中的填报要求,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并按期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以及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的《福建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30日内,据实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填报《福建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填报《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报送《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基本情况说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应从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填报《福建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所转让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或原购房时发票,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金的凭证以及其他与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三、各地在收到本通知后,要按所附申报表格式印发执行,并做好填报辅导工作。 四、1996年2月8日下发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6]7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废止]附件1.3.4.doc【税屋提示——附件4填表说明第二[二]9“表第18栏‘购买年度至转让年度数’包含购买年度和转让年度,如2000年购买,2006年转让,其年度数为7”的规定废止,且附件4废止。】 2.[附件废止]福建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申报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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