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6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21
摘要:各省级财政、税务、环境保护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税法法学习培训,帮助基层财政、税务、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尽快熟悉税法内容、把握具体工作要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7]62号      2017-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环境保护厅(局),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已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省(区、市)也在积极开展配套措施办法的研究制定和征管准备工作。为推动各地更好地开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前期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扎实推进。依据环境保护税法,各地要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税务、环境保护部门加强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部署推动,及时跟踪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税务、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税法明确的征收管理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密切沟通协作、强化日常工作配合。通过加强各层级、各有关部门工作协同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顺利启动、平稳推进。

  二、抓紧落实税法授权事项,制定相关配套办法。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税务、环境保护部门在调查测算、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抓紧提出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以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等建议,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法定报批程序。相关工作确保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同时,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省级税务部门要制定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并于2017年年底前出台并向社会公布。省级财政、税务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本地区确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以及出台的相关配套办法,及时报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

  三、摸清税源底数,及时交接档案资料。地方各级税务部门要抓紧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税税源调查,全面摸清本地区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深入分析本地区排污费征收情况,掌握税源底数。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部门要做好排污费数据等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抓紧商定交接方案,明确交接档案资料范围、内容、方式、责任和期限等。交接的档案资料应包括2016年以来排污费缴纳单位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数据、排污量核算方法、排污许可证发放信息、排污费征收数据等。对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保存的排污费征缴原始档案资料、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环境违法处罚信息等,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查阅、复制。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于2017年9月底前将2016年及2017年上半年排污费征收数据等资料信息移交给同级税务部门,于2018年3月底前将2017年全年排污费征收数据等资料信息移交给同级税务部门。地方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初步识别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并建立税源数据库。

  四、开发建设税收征管系统,实现涉税信息共享。环境保护税核心征管软件纳入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进行统一开发建设。各省级税务部门要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税网报系统等本地个性化需求的开发工作,并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及时完成核心征管系统本地参数配置和系统测试工作。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将共同开发建设数据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明确涉税信息交换的数据项、交换频率、数据格式和文书样式。各省级税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的统一要求,组织安装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做好数据交换、比对、复核以及本地参数调整等信息系统测试工作,确保信息共享平台运转顺利。鼓励有条件的基层税务部门联合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研究建立涉税信息横向交换、共享机制,探索实现信息高效交换、共享的途径和方法。

  五、加强培训辅导,做好税法宣传贯彻工作。各省级财政、税务、环境保护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环境保护税法法学习培训,帮助基层财政、税务、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尽快熟悉税法内容、把握具体工作要求。地方各级税务部门要联合环境保护部门提前开展纳税人辅导,采取集中培训、分类培训、重点辅导等多种形式,确保纳税人掌握税收政策和纳税申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环境保护部门要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全方位、多视角、分层级宣传环境保护税法,加强税法内容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调动社会各界支持税法实施、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开征环境保护税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公布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对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工作任务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作为,按照法治精神扎实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税法平稳顺利实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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