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贸公司现金不入账及虚开发票偷税案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  M市某电子商贸公司属私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通讯电子设备,销售对象为省内各县(市)电信局、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单位。1997年12月,市国税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该电子商贸公司开业3年来偷税达400万元...

  M市某电子商贸公司属私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通讯电子设备,销售对象为省内各县(市)电信局、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单位。1997年12月,市国税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该电子商贸公司开业3年来偷税达400万元。根据群众举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

  在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内查外调,多方调查寻找有关资料和证据,对账外资料进行逐笔登记核对,并到有关购货单位,如电信局、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单位进行调查核对取证。

  根据对该公司1996年7月至1997年10月的纳税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存在以下偷税事实:

  1.多头开户

  该企业在银行非法开设辅助账户,未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经查非法账户多达4个,将部分销货款私存在这些账户中,隐匿销售收入,达到偷税的目的。

  2.采取收现金不入账的手段,偷国家税款

  经查,从1996年7月至1997年10月收取现金不入账坐支达111738.10元,偷增值税16235.45元。

  3.采用开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偷税

  经查,该企业在1996年7月至1997年10月,采用开大头小尾、更改购货单位名称的手段进行偷税,共计开出普通发票252份,差额达9979892.10元,偷增值税1450069.80元。

  该公司多头开立账户、收取现金不入账、开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企业负责人对上述事实也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其作出了补税1466305.25元、罚款1466305.25元的处罚。

  1.透过此案可以看出,在相当一部分企业中存在着偷税问题。据该公司经营负责人在交待书中说,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所以采取了现金收入不入账、开大头小尾发票的手段进行偷税,维持经营。正是这部分人存在着“抓住算,抓不住赚”的侥幸心理,才敢于铤而走险。他们的这种做法,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因此,整顿税收环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2.整顿税收环境,一个是外部环境,一个是内部环境,应从两个方面同时抓起。就外部环境来说,应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造成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偷税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人人都积极纳税、护税的这样一种良好的环境氛围。从内部环境来说,税务部门应做到文明征税,积极为纳税人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加大税收管理与税收稽查力度,造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偷税分子望而生畏;同时要加强税务队伍的廉政和素质建设,造就一支廉洁、高效、务实的税务队伍。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