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 1987-6-15 税屋提示——依据工商法字[2004]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津工商个字〔1987〕第17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们原则上同意你们的意见。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可以允许持有专业资格证明的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咨询等技术性、服务性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经营的,纳入个体工商户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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