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监开增值税发票企业附征税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三[1999]4号 1999-06-22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部分区局反映,发现部分国税监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在监开增值税发票后,未申报缴纳相应的附征税费,仅在国税完成增值税清理后,才申报缴纳附征税费,造成地方税收入滞后。经请示省局,现将该问题明确如下:企业在国税局监开增值税发票,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各项附征税费。在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经国税组织清理,取消监开后,其在监开期间多缴增值税经国税局确认允许抵扣的部分所附征税费也可相应抵扣。具体由企业向主管地税部门提出申报,提供国税增值税清理结果,经审核无误,方予抵扣。对在国税局监开增值税发票期间应缴未缴附征税的,必须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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