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所得税门征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条款修订] 台地税政发[2010]2号 2010-03-0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删除部分内容,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2.依据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2月24日起本法规需要修订。
为统一税收政策,平衡税负,市局重新制定了《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作出规定,请贯彻执行。 1.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房产按有关规定执行; 3.按规定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或纳税项目门征开票时不带征所得税,对行政单位和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不带征所得税; 4.对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报酬时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门征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5.税务检查、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取得不符合纳税地点规定的发票,可以认定为不真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在计算所得税时,不予税前扣除; 6、各单位可根据当地的行业特点,确定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具体适用门征征收率,并报市局备案; 7、[部分删除]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门征征收率包括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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