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及地质勘探等单位实行所得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企一[1994]48号 1994-04-28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法[2011]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5月10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沪财法[2007]61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21日起第四、五条条款废止。 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后,修理修配行业增值税负担率比原来有所增加,因此要求市局对该行业采取一些有关税收上的措施。 今年流转税制改革,其中之一的指导思想就是税收数总体规模保持不变,是税种之间结构性的调整,但是在此前提下,由于改革,不同税种之间原有的税收规模均发生变化,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对修理修配业务从原来的营业税必征增值税后,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市局也多次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汇报和反映,总局明确对此问题不作任何减免税照顾。因此,根据上述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税制改革税负增加应由企业自行消化的原则,市局经过研究,对民用修理修配行业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商业批零企业兼营民用修理修配以及民用修理修配企业兼营商业零售和批发的,由于实施新税制以后,商业零售税负有较大下降,因此,兼营零售、批发的民用修理修配企业,修理修配业务增加的税负企业能够自行消化,不应再考虑税收优惠照顾。 二、新税制出台以后,民用修理修配企业的利润率与实行老税制时相比如是相接近的意味着税负增幅不大,企业已能自行解决,因此也毋须考虑税收照顾。 三、有些个别纯民用修理修配企业,新税制实施以后所增加的税务企业确实消化不了的,如基本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征收增值税。各税务分局对民用修理修配企业的税款不得任意挂帐缓缴,更不能任意变更税种改征其他税。 四、[条款废止]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条款废止]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对凡是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执行至到期满为止,最迟不超过1995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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