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流[2001]151号 2001-05-18 税屋提示——
1.依据沪财税[2010]14号 上海市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1月2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下发后,对原按10%税率执行的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二、对未列举的游艇、赛车(专供儿童娱乐的游艇、赛车除外)娱乐项目仍按10%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壁球、网球及其他未经列举的娱乐项目统一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重新调整的税率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原沪地税一[1996]7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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