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4]6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4-07
摘要: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348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3]1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4]66号        2004-04-07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348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3]16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第二点规定,我市执行的具体操作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非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经批准经营经济适用住房,其取得的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分别按15%和3%的销售利润率计算预计营业利润额。

  (二)2003年度“预收帐款——预售开发产品收入”的期末余额暂不予预计营业利润额,待其预售开发产品完工时再按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预售开发产品收入按83号文的规定处理。

  (三)当期有预售开发产品收入或有预售开发产品完工的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1.纳税人当期只有预售开发产品收入,没有预售开发产品完工的:

  应纳所得税额=﹝当期预售开发产品收入×15%(或3%)+当期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纳税人当期既有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又有预售开发产品完工的:

  应纳所得税额=﹝当期预售开发产品收入×15%(或3%)+当期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已包括当期预售开发产品完工结转营业收入部分的所得额)—当期预售开发产品完工部分结转的预售收入×15%(或3%)﹞×适用税率

  (四)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作如下处理:

  将“当期预售开发产品收入×15%(或3%)”计算的数额填入“纳税调整增加额---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反映;将“当期预售开发产品完工部分结转的预售收入×15%(或3%)”计算的数额填入“纳税调整减少额---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反映。

  二、根据83号文第三(三)第3点规定,我市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5%。

  三、根据83号文第五(二)第2点规定,对于成本对象已

  完工但未实际发生的公共设施配套费,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预提进入开发成本的,其实现销售部分所负担的公共设施配套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四、纳税人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将提取的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到物业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时,视为实际发生,可在税前扣除。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4月7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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