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6]69号 2006-07-27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精神,省局对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部失效或废止的文件 1.《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8]第157号)。 2.《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8]第223号)。 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91号)。 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9]94号)。 5.《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地税联[2000]8号)。 6.《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有关扣除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1994]第60号)。 7.《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热电厂退役机组修理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字[1995]148号)。 8.《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计提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函》(黑地税函[1996]第11号)。 9.《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监管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第128号)。 10.《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系统集体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第307号)。 11.《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74号)。 12.《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佳木斯市中、小学校收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发[1998]第256号)。 1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的省地方煤矿企业所得税入库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1998]第296号)。 1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1998]第74号)。 15.《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企业改革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1998]第96号)。 16.《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的劳动力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不准税前扣除的通知》(黑地税发[1998]第353号)。 17.《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8]65号)。 18.《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实行房改形成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发[1999]56号)。 19.《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服务企业提成工资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1999]58号)。 20.《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业风险基金、职工住房基金是否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发[1999]123号)。 21.《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1999]225号)。 22.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黑地税发[2002]93号)。 23.《关于黑地税发[2002]93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黑地税企函[2002]5号)。 2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2003]95号)。 25.《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兵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黑税四字[1989]148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和废止的文件 1.《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1994]第76号)第二、三、四条。 2.《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字[1995]第24号)第二、三、四、五、十二、十三条。 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字[1995]230号)第一、二条。 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第2号)第一、二、三条。 5.《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1998]第252号)第一、二条。 6.《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8]66号)“关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权限,按黑地税发[1994]第60号文件规定执行”。 7.《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2000]128号)第一、二、三、四条。 8.《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2001]138号)第一条“经市、地地税局审核”(共两处),第二条“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层报省局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 9.《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2001]9号)第三、四条。 10.《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2001]48号)“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从2001年至2002年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已征税款不予退税,未征税款不予补征”。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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