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批复[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8]172号 1998-08-2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税发[1998]95号文件《关于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有关规定,经市局有关直属分局,各区县国税局审核上报,并经市局研究,确定50户企业为b类、3户为d类企业(名单附后,)。 为了加强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与总局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但对提供的凭证无法确定出口退税额的,还须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退税凭证。 二、b类企业须将备查凭证,按退税申报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上个季度已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的备查凭证的备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地主营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年度终了后的清算期内上报全年情况。 三、d类企业除按现行规定提供有关退税凭证外,还需提供购买出口货物的付款凭证复印件,据以进行退税审核。 四、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局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并须在每年出口退税年度清算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此项工作。 企业名单(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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