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地税发[1997]187号 1997-06-13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7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一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根据重庆铁路分局所管辖范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重庆铁路分局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接文后,应及时与本辖区内的铁路部门联系,做好宣传工作,并将铁道部门应纳的车船使用税征收入库。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财税字[1997]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