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1999]109号 1999-03-31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统一税收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企业优惠售房的征税 (一)对企业出售部分或全部住房产权的,按财政部文件规定,已作核销“固定资产”,在“住房周转金”科目中反映的,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对企业出售部分或全部住房产权,但仍在“固定资产”“房产原值”帐上反映的,可扣除个人出资部分后,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鉴于房产税是属财产税性质的一种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征收,因此,对房屋多次出租的(指个人、机关、事业单位免税单位出租房屋),只对第一次房屋出租,按实收租金的金额计征房产税。企业的房屋不分出租、自用、非自用,一律以企业帐上“固定资产”中记载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原市税务局重税四发[1987]19号文明确“房屋多次出租,应按每次实收租金的金额计征房产税。”停止执行。 三、目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同时,在房屋外圈修建临时门面用作出租(营业)的情况较为普遍,在工程建设期间,房产部门对临时门面不予确定产权,企业“固定资产”“房产原值”帐上也不反映,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时修建的临时门面用作出租(营业)用的暂不征收房产税。 四、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直接从事养植花草的个体专业户占用的土地,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对个人开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敬(养)老院所占用的房屋和土地,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对粮食企业的房屋和土地,应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原市税务局重税发[1991]1047号文停止执行。 七、优惠政策 (一)企业停产、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区县(市)地税局核实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企业关闭、撤销后,对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和占地未作他用的,经纳税人申请,报市地税局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纳税人申请,报市地税局批准,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对遭爱自然灾害要求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报市地税局批准,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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