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2]24号 2002-07-0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2]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体加油站应先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方可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国税 地税共管纳税户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湘价费函[2002]3号)规定,对国地税共管的个体加油站,各级国税部门换发个体加油站税务登记证的收费应按原规定标准的50%执行,即每户收取40元工本费。各级国税部门不得额外向个体加油站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个体加油站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汇总情况于7月20日前报省国税局征管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7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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