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8]10号 1998-02-27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和我省对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对超过一年以上期限的企业所得税减免要坚持一年一审批制度。 三、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审批权限仍按省国税局鲁国税发[1995]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为确保减免税情况及时准确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务于次年5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表》上报省国税局(表式附后,有关填报说明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文件要求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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