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5]431号 1995-12-1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12月12日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管理办法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亏损弥补范围 凡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均可按税法规定进行弥补。实行由行业、集团总机构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和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其他经济组织)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得自行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应由集中缴纳所得税的总机构对下属企业盈亏相抵后,按规定进行弥补。 二、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的确定 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不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核实调整后形成的亏损额,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包括政策性亏损、经营性亏损以及企业在合法经营情况下形成的其他亏损,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的计算公式是: 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企业账面亏损额+税务机关审核增加所得额-审核减少所得额 税务机关审核调整后如果企业年度亏损额为正数,应视为所得。 企业年度亏损可弥补数额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三、亏损的弥补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应首先用各级政府、部门拨付的专项补亏资金和企业其他用来弥补亏损的资金(如承包企业的风险抵押金,联营股份制企业各方缴付的补亏资金等)进行弥补;其不足弥补的部分,可以自发生年度亏损的下年度起在五年内用企业年度所得额逐年延续弥补。企业年度亏损额在五年内不能弥补完的,其剩余部分由企业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年度所得额在弥补完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后仍有余额的,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四、审批权限 企业用当年的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应按规定权限报经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其中企业当年弥补亏损额在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由县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当年弥补亏损额在3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报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处)审批;企业当年弥补亏损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审批。 五、申报审批方法 企业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企业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表式附后、表格自印)一式五份,并提供企业当年财务报表(复印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弥补亏损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提出意见,按规定审批权限层报审批,在呈报上级审批时同时应附送税务机关对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审核情况材料。 六、审核审批时间 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对企业亏损或所得额集中审核、调整。并在此期间对弥补亏损按规定权限层报审批。 七、认真做好企业亏损额和所得额的审核工作 企业年度亏损额和所得额,是企业弥补亏损的依据,对企业年度亏损额进行审核调整,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基础工作。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定要对企业亏损额和所得额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八、健全亏损弥补的征管资料 企业所得税年度亏损弥补期长、计算复杂,为建立健全亏损弥补的征管资料,省局制定了《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附后,表格自印),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及弥补亏损后应及时填写,作为企业所得税基础征管资料长期保存。 九、附则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 本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弥补亏损申报审批表(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