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税发[2018]21号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1-12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8]21号         2018-11-12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级财税部门反映。

  附件1: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

  附件2: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12日

  附件1

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其注册地址在湖北省境内的,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要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要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联合进行认定。经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经市(州)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市(州)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经县(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县(市、区)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六条 需报省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报省级税务机关;需报市(州)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非营利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报市(州)税务机关;由县(市、区)级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上述省、市、县级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及时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认定。

  第七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第八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优惠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财政、税务部门对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及复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联合审核确认后于每年12月底前公布名单。

  第九条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免税优惠的政策。

  第十一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第十二条 未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收入不得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4〕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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