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1997]39号 1997-12-31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7年11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应停止向企业发售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将剩余1994年版专用发票点清本数、号码后封存,并将数量、号码于1997年11月14日前书面报市局,便于市局统一安排销毁。 二、1998年1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应对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缴销纳税人未使用完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于1998年2月10日前将缴销工作总结报市局。 三、各单位要做好统一作废1994年版专用发票工作的宣传和解释,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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