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5]224号 2005-12-28 税屋提示——
1.依据甬国税公告[2011]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甬国税发[2007]10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家禽行业对其加工销售禽肉产品的行为应单独核算和计算应纳税额,对难以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对企业提出的退税申请,主管国税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家禽行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由县(区)级国税机关认定(表格见附件1),各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办理退税手续(表格见附件2)。 附件: 1.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认定表 2.家禽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结算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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