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申请免征技术转让费营业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3]29号 2003-2-17 各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粤地税发[2002]196号)第四点第3小点称:“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应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进行认定”,与财税[2001]36号文规定不一致。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现做如下补充:根据财税[2001]36号的规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申请免征技术转让费营业税的,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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