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9]7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用票单位自印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04
摘要:受理环节对报送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后送相关直属局发票主管部门。直属局发票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自印发票的用票单位进行自印发票资格的审查,在《单位衔头发票印制资格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报省政务大厅地税窗口。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用票单位自印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75号       2009-5-4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简化印票程序,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印有用票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自印发票”)的审批、印制、保管、使用、缴销、数据申报等,并保证数据申报及时准确,省局在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中增加了自印发票管理模块,并已正式投入使用。为了配合该模块设定程序的运行,并为将来实现自印发票闭环式管理目标打好基础,现就自印发票管理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及职责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申请自印发票的用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在本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和《税务登记证》。

  (三)有固定营业场所,财务制度健全,有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并能够严格执行税收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四)发票年使用量大、现行的统印发票供应不能满足其经营业务需要。

  发票年使用量要求:

  (1)海口、三亚地区用票单位发票年使用量25000份以上(含本数);

  (2)其他地区用票单位发票年使用量12500份以上(含本数)。

  二、自印发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印发票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首次申请自印发票的用票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到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地税窗口(以下简称“省政务大厅地税窗口”)申请自印发票的资格,并填写《单位衔头发票印制资格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受理环节对报送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后送相关直属局发票主管部门。直属局发票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自印发票的用票单位进行自印发票资格的审查,在《单位衔头发票印制资格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报省政务大厅地税窗口。省政务大厅地税窗口依法对用票单位的自印资格进行认定,在《企业衔头发票印制资格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申请自印发票条件的,许可其自印资格,发放《单位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证》(见附表2)。

  申请自印发票资格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申请自印发票资格报告;

  (3)发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二)自印发票的印制申请

  取得自印发票资格的用票单位需要印制衔头发票时,应填报《单位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并持《单位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证》及需印制的发票式样,到各直属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受理。受理环节对用票单位报送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后报发票主管部门。同时在发票管理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进行印制申请。

  (三)自印发票的印制审批

  直属局发票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用票单位申请自印的发票是否符合《单位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证》认定的印制范围,同时认真把关需印制的发票式样,并在《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同时登录发票管理系统自印票管理中的“审批管理”模块上进行票种审批或续印审批。

  各直属局应严格控制自印发票纳税人的发票印制量,每次申请发票印制量不得超过其半年发票使用量。对于续印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各直属发票管理部门应根据发票开具与结存以及完税情况,估算纳税人续印发票的数量。

  (四)自印发票的印刷

  直属局发票主管部门对用票单位自印发票的申请审批通过后, 将已签署意见的《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征管处留存联)送省局征管处,征管处根据审批意见在发票管理系统中的“印刷管理”模块制定《印制发票通知书》发给承印发票企业。各发票承印企业必须按照《印制发票通知书》所规定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在成品发票完成后报告直属局发票主管部门办理验收手续。

  (五)自印发票的印制验收和出入库管理

  各直属局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发票的验收工作,同时在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验收送票操作,并对发票的入库与出库进行管理。各直属局在向自印发票纳税人出库发票的同时,可提供该批出库发票的电子票号,供纳税人进行电子化发票管理。

  三、自印发票的基本式样和内容

  (一)用票单位自印的发票有条件的可以采用数字喷码、条形码、密码等防伪措施。

  (二)自印发票的式样可由申请使用自印发票的用票单位自行设计,但发票规格、内容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同时需报经当地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三)自印发票所衔单位名称应与自印发票用票单位《税务登记证》上的单位全称相符,并与签章的内容相符。

  (四)自印发票的号码由20位发票号码组成,由发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五)自印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三联发票在使用中必须一次性开具,不能分别开具。用票人有特殊需要增加或减少联次的,应满足以下条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增减发票联次:(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四、发票使用情况的报送

  自印发票单位应对其开具的发票信息,认真核实开具的笔数与结存笔数的逻辑关系,在每月的15日前向当地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单位的发票领、用、存数据,具体包括当月从税务机关所领取发票数量、前月发票结存数量、当月有效填开的发票数量及金额、当月错废退遗发票的数量及金额、当月缴销的发票数量及填开金额、当月发票结存数量,报送应分清票种、票号(段)、份数。

  自印发票单位报送发票使用情况的方式有:

  1、纸质申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U盘的方式报送电子数据。

  2、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进行网上申报。

  对采用电子打印发票的自印单位(医疗机构除外)以及使用一联式发票的单位,除报送发票汇总数据之外,还应报送发票开具电子明细数据。

  对有跨市县分公司的用票单位,应由申请印制发票的总公司向总公司所在地发票主管部门汇总申报发票使用情况,同时要求各分公司将其使用的发票数量、填开金额明细、结存数量、票号分布等发票使用情况向当地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五、发票保管

  申请自印发票的单位必须严格做好发票的出入库管理工作,设立专门的发票管理人员对发票进行管理,发票的保管要有专用的仓库,仓库做防虫、防潮、防霉处理,做好监控管理。

  从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必须尽快做好入库登记,内部发票使用流转要登记记录,对每一份发票的流动状态都要有据可查,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充分利用好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电子票号,引入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发票电子票号的管理。

  对有跨市(县)分公司经营的单位,要建立起分级发票出入库管理制度。

  六、发票缴销环节

  (一)自印发票单位对使用完的发票列表登记汇总,各直属发票主管部门负责发票缴销。

  (二)因纳税人名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需废止原有自印发票时或税务机关因政策变化、改版需要废止的,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向主管税务所领取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未使用的发票交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并办理结税结票事宜。同时,要将发票缴销的信息录入系统。

  (三)对霉变、水浸、虫咬、火烧残存的发票,列表登记汇总,各直属局发票主管部门负责发票核销。

  (四)丢失、被盗的发票,要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丢失、被盗的缴销事宜。

  (五)对符合一联票使用规定的企业可以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缴销格式自行开发软件进行网上缴销。

  七、自印发票资格的检查与管理

  根据自印票纳税人用票情况,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对自印发票进行了管理,同时也需要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对自印发票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专项检查。检查自印票用票过程中保管、开具、缴销、申报等环节是否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的,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可取消其发票自印资格,宣布《单位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证》无效:

  (一)出现自印发票流出该企业外部,并使用到企业业务没有直接关联的其他业务;

  (二)不能做到发票专人管理,对发票内部流转没有清晰的经手记录;

  (三)对发票的使用去向不明或对发票当前的开具状态不清晰;

  (四)没有经过税务机关允许擅自增加或减少发票印刷数量或者种类;

  (五)对发票开具存根联的管理不善,存根丢失或者存根联开具金额与发票金额不符;

  (六)不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时按质报送发票使用数据超过三次以上的。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单位衔头发票印制资格申请审批表

  2、单位冠名发票印制资格证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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