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地税发[2004]180号 2004-8-17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0]5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1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分县局要严格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要求,在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款预征工作的同时,抓好税款清算工作的落实,确保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全面开展。 二、各分县局要认真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市局有关贯标流程的规范程序组织清算工作。为更好地开展清算工作,各分县局可结合本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清算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局备案。 三、各分县局应定期报送《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情况汇总表》,报表时间为每年的7月15日前,1月25日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17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及江苏省地税局苏地税发[2004]58号文件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算对象。对实行预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对不实行预征的普通标准住宅,在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完毕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条 清算申请。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项目竣工结算、销售完毕后六个月内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办理清算手续,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审批表; (二)申报资料:包括《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及与申报相关的各类明细表。 (三)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及支付出让金凭证;申请立项的有关文件及项目批准文件;项目设计任务书;开发项目的预算、概算书;土地使用权证书;金融机构提供的利息支出证明; 预征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财务会计报表;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条 清算委托。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准确、如实填写各类清算申报表及明细表,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清算,由中介机构审核、填写各类申报表,并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 清算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窗口接受纳税人清算申请后,应对纳税人办理清算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报送资料缺省的,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补证。 第六条 清算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后,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主管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及附表进行数据审核,重点审核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申报表内及与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各表项目之间数据的一致性、计算准确性等。 清算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重点审核:转让土地收入;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收入;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二)扣除项目金额。重点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利息支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三)清算项目的预缴税款情况; (四)计算标准。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对不同的房地产开发核算项目所涉及的收入、成本、费用、适用预征率应加以区分。 第七条 清算处理。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结束后,对需补交税款的经主管税务人员签署意见后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对需清算退税的,经政策法规科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签署意见后,按有关贯标流程办理退税手续。 第八条 清算检查。对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清算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土地增值税纳税评估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纳税人移送给稽查局,由稽查局根据传递的信息,安排稽查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清算检查。 第九条 处罚责任。纳税人不主动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分别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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