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1]32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盘锦市财产拍卖有限公司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1-07
摘要:拍卖行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的规定,发布拍卖公告而发生的支出,因占成本费用比例较大,在国家没有正式明确前,其发生的公告费用可据实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盘锦市财产拍卖有限公司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324号         2001-11-07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盘锦市财产拍卖有限公司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请示》(盘地税发〔2001〕142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拍卖行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的规定,发布拍卖公告而发生的支出,因占成本费用比例较大,在国家没有正式明确前,其发生的公告费用可据实扣除。

  拍卖行业企业为了宣传自身企业形象及经营业务、范围待广告、宣传支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一月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